一、适用范围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农业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农业事业单位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农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农机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农机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一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二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机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它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85 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它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5%。
(三)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它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它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农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
单位
层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合计 |
一至四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至七级小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合计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合计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属 |
35 |
10 |
|
1 |
3 |
6 |
25 |
5 |
10 |
10 |
50 |
16 |
19 |
15 |
15 |
8 |
7 |
|
|
州(市)属 |
25 |
4 |
|
|
1 |
3 |
21 |
4 |
8 |
9 |
55 |
17 |
22 |
16 |
20 |
10 |
10 |
|
|
县(市、区)属 |
15 |
1 |
|
|
|
1 |
14 |
2 |
6 |
6 |
50 |
16 |
19 |
15 |
35 |
18 |
17 |
|
注:乡(镇)属单位由各县级农业部门按结构比例测算的岗位数,经核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分配到乡(镇)属单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以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其它农业事业单位一般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
单位层级 |
技 术 工 |
|
一至二级
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
≥% |
|
省属 |
5 |
1 |
4 |
20 |
40 |
35 |
|
州(市)属 |
5 |
1 |
4 |
20 |
40 |
35 |
|
县(市、区)属 |
3 |
|
3 |
22 |
40 |
35 |
注:县(市、区)属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州(市)人事部门核准后设置。乡(镇)属单位技术工三、四、五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核准后设置。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它相关问题
(一)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农业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农业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最高限,各农业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设置。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